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hk域名的域名注册协议
版本4.0

2006年9月28日生效

所有注册.hk域名的申请人,均须同意与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遵行本注册协议。由2001年6月1日起,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正式接管.hk域名注册行政工作,是香港互联网注册管理有限公司的营运机构,作为.hk域名的注册机构及代理,以处理域名的注册及编配工作。

1. 主要名词定义
“生效日期”指本公司通知客户有关的域名注册已被接纳的日期。
“代理”指经本公司授权或注册的域名注册服务供应商或相关代理。
“取消”指域名注册从本公司的域名注册纪录中删除。
“中文字”就任何中文字而言,指该中文字的繁体字或简体字形或中文相异字表所载列该中文字的任何其它相异字。
“中文相异字表”指由本公司采用,列示可使用多于一种繁体字形及/或简体字形书写的中文字表。
“中文域名”指具有以下特点的域名:(i) 以“.hk”终结;(ii)包含最少一个或多个中文字;(iii)可包含一个或以上大写或小写的英文字母、数字及/或连字符;(iv)总共包含不多于15个中文字、字母或数字,域名后缀“.hk”不计算在内;(v)以中文字、字母或数字起首及终结;及(vi)连字符不得用于第三及第四个字符位置。
“争议解决政策”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注册解决政策》,包括其程序规则及所有相关的附加章节、修订及附录。
“域名”指.hk顶层地区域名下注册的域名,包括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或根据情况要求的其中一种域名。
“英文域名”指.hk顶层地区域名下注册的、不包含中文字符的域名。
“HKDNR”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HKSAR”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规则”指.hk网域及子网域规则,以及相关的附加章节、修订及附录。
“二层域名”指结构上包含只两层的域名(如’.name.hk’)。
“三层域名”指在现时的二层域名下结构上包含三层的域名 (如’name.com.hk’),或将会不时推出的任何其它二层域名。
“本公司”或“我们”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您”指通过指定代理或其他注册机构 (指定注册机构名单详见www.hkdnr.hk),或直接向本公司注册域名的申请人,以及现时的域名持有人。

2. 注册域名
2.1 注册协议
本注册协议由您与本公司共同订立。无论通过代理或直接向本公司提出新的域名注册,均代表您已同意域名的注册会受本注册协议所约束。
2.2 注册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注册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为本注册协议的一部份。

3. 域名申请
3.1 域名申请资格
各个域名类别的申请资格均有所不同。有关各域名类别的申请资格,详见注册规则第二条。
3.2 未成年人士的域名申请
若您为未成年人士(详见注册规则),须在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共同管理域名下才可提出申请。共同管理域名意指您的家长或监护人:
(a) 保证及时履行按本注册协议所述之所有义务、责任及承诺。
(b) 会按注册协议第十五条所述,为您未有履行或违反注册协议而引致的损失、责任,对本公司作出补偿。
3.3 证明文件
按注册规则所述,您须为所申请的域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您符合申请资格。本公司会按个别情况,评估您是否已提供足够证明档。
3.4 未能提供证明文件

若您未能按注册规则提供有关证明档,本公司保留拒绝您申请或取消您的域名注册的权利,唯本公司会酌情决定是否接纳个别未提供所须档的域名申请。
3.5 注册一个以上域名
您可与本公司注册一个以上域名,唯有关的申请须符合本注册协议所列的条款。
3.6 您的承诺及声明
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时,即代表您向本公司声明及承诺:
(a) 尽您所知及所信,您申请的注册域名不会侵犯或损害任何第三者的合法权利;
(b) 您有意使用有关域名;
(c) 您为合法及合乎本身利益而诚信使用域名;
(d) 您使用域名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及规则;
(e) 您或您的代理向本公司提供的资料,包括其后提供的补充及替换资料均为正确无误;及
(f) 若收到任何就域名的使用或其他事项所作的索偿、法律行动或诉求,您须立即以书面通知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有关事项。
本公司根据您做出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决定是否批准您的域名申请。

4. 域名注册分配政策
本公司会按注册规则分配域名。

5. 接纳域名注册申请
5.1 接纳域名申请启动域名
本公司通知您接纳您的域名注册申请的日期,即为您的域名注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
5.2 拒绝接纳域名申请
按注册规则所述,本公司保留拒绝接纳您所提出的域名注册申请并不为拒绝申请作解释的权利,唯会按您的合理要求或会按个别情况酌情处理,而提供拒绝域名注册申请的解释。

6. 域名注册生效安排
6.1 使用域名的权利
在本公司接纳域名注册后,您即有权使用有关域名作为互联网网址,唯有关的行使权须符合注册协议的条款。
6.2 域名注册不代表拥有域名
注册域名不会构成对有关域名的拥有权,您亦不可以此用作您拥有有关域名的理据。
6.3 不承担域名使用所需履行的责任
本公司不会承担任何因使用域名而需要履行的责任,包括域名的使用与在任何管辖区的相关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的使用之间的冲突。
6.4 不认定域名使用的合法性
在接纳域名注册申请时,本公司不会、亦没有能力为就域名注册的合法性作出评估,或对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有否侵犯第三者权益而作评估。故此,您不应以有关域名已被注册的事实,作为在任何第三方就有关您注册或使用域名向您提起的任何域名争议仲裁诉讼中的辩护理据。
6.5 个人资料的公开刊载
在域名注册申请时,即代表您已同意本公司在您的申请被批准后将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管理联络人资料(包括姓名、位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邮位址),注册域名的有关日期及任何域名争议仲裁的结果公开刊载。您确认知悉有关资料(若所指的为个别人士的资料)为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第486章)“个人资料”规定(经不时修改)需要收集的资料。本公司有关容许公众人士或团体为获得您域名注册的资讯,或按本公司的私隐政政策及个人资料收集条例所述的相关目的而查阅有关资料。

7. 使用代理提供的服务
7.1 透过代理提出域名申请
若通过代理提出域名申请,您须同意会以域名持有人的身份,遵行香港域名注册协议中的条款及条件。
7.2 代理的行为得到您的授权
您的代理会被您授权确认:
(a) 在您授权下申请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的服务;
(b) 在您授权下,代表您同意遵行香港域名注册协议中的条款及条件;及
(c) 知会您有关香港域名注册协议中的条款及条件。
7.3 代理所负的责任
若通过代理提出域名注册、续用、资料修改、转让或删除等申请,您同意会为代理所造成的任何错误负责。若继续使用有关的域名服务,您须更正代理的任何非经授权之行为。
7.4 有关代理出错的域名申请费用不会获得退还
若您或代理因任何理由造成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未能遵行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条款及条件、在申请中提供错误资料、或错误更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您的域名资料,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将不会退还有关代理出错的域名申请费用。为免造成混乱,本公司将不会遵行、承认或按代理所作的声明处理域名申请。

8. 您提供的资料
8.1 申请表格
您须使用本公司按注册规则订定、并会按时修订的申请表格,提出域名注册、续用、资料修改、转让或删除等申请。
8.2 提供最新资料
若提供的申请资料有任何改动、修订或更正,您同意须于作出改动后的三十 (30) 日内通知本公司。

9. 域名费用
9.1 缴付费用
根据注册规则,您须同意按时缴付所提出的域名注册、资料修改、转让、续用、删除或其他域名申请的服务费用(’域名申请费用’)。本公司保留在适当情况下调整域名申请费用的权利,有关的费用调整会在生效前三十(30)日在本公司网站公布。
9.2 缴费方法
缴费须以信用卡或本公司会在适当情况下规定的其他指定之方法。若接受支票付缴,支票须能于香港之银行提取港币。
9.3 域名费用为不可退还
所有您缴付的域名申请费用均不会被退还。
9.4 透过代理缴付费用
若您选择通过代理缴付域名申请费用,本公司会先向代理收取有关费用,若代理由于任何原因未代为缴费,本公司保留向您直接收取费用的权利。

10. 域名续用
若符合下列条件,您可按注册规则第十二条续用域名:
(a) 域名的续用会按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最新版本处理;及
(b) 您已缴付所有所需费用;及
(c) 您未曾违反本注册协议中的任何规定。

11. 域名注册转让
11.1 域名转让程序
若符合下列条件,您(即本条中的’转让人’)按注册规则第11.2、11.3及11.4条,可将域名注册转让予他人(即本条中的’承让人’):
(a) 转让人及承让人均同意转让申请,并共同按注册规则执行有关的域名转让申请;
(b) 承让人须:
甲、 符合按注册规则所述的域名申请资格;及
乙、同意遵行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及
丙、 按注册规则缴付所需的注册费用;及
(c) 转让人及承让人缴付所有域名在转让前须缴付予本公司的费用;及
(d) 有关的域名注册没有第三者提出反对,亦没有按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等候处理的争议仲裁。

当转让完成后,转让人对域名之义务及承担须转让与承让人。
11.2 有关已清盘或结束营业的机构的域名转让申请
若有关的业务已清盘或结束营业,有关的域名转让申请须由指定清盘人或托管人提出,并须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档。若域名在持有机构清盘或结束营业前未提出转让申请,本公司会在有关机构完成清盘或结束营业后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
11.3 有关已解散或除名中的机构的域名转让申请
若持有域名的机构已解散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中除名,本公司会在收到公司注册处通知有关机构解散或除名后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
11.4 有关持有人已死亡的域名转让申请
若域名按个人名义注册,有关的域名转让申请须由指定遗嘱执行人提出,并须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档。若域名在完成处理遗嘱前未提出转让申请,本公司会在有关遗嘱执行人完成处理有关遗嘱后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
11.5 其他形式的域名转让申请不会被接受
任何域名行使权及所需履行的义务之转让,均须按本注册协议第十一条进行。除按本条所述进行的域名行使权及所需履行的义务之转让外,本公司概不会承认您或您的债权人经其他途径进行的域名行使权及所需履行的义务之转让,并保留收回有关域名注册的权利。

12. 取消域名注册
12.1 取消域名注册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从域名注册纪录中取消及删除域名的权利:
(a) 收到您或您的代理的书面通知要求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按固定格式);或
(b) 您在指定日期前未提供申请域名注册所必需的证明档或注册费用;
(c) 按本注册协议第14.2条所述,陪审团作出取消域名注册的裁决;或
(d) 您以任何非法或在其他反面违反香港任何现行有效法律、条例、规则、规例、命令或法律文据的方式或为该等目的使用域名或容许或默许他人以上述方式或为上述目的使用域名,或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您已经或正在作出上述行为;
(e)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继续容许域名注册,将会令本公司面临被他人提出法律行动(不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的真实威胁或风险(并非微不足道者);
(f)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继续容许域名注册,将很有可能对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区的声誉及/或商誉造成损害或产生不利影响;
(g)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继续容许域名注册,将很有可能令本公司触犯任何法定责任或香港法院所颁布的命令的条款;
(h) 假若:
(i) 您违反本注册协议;或
(ii) 第三者通过指定的域名争议仲裁服务提供机构(如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所述)对您的域名提出争议仲裁要求,但您拒绝按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进行答辩或提供所需资料;或
(iii) 本公司认为有关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违反本域名注册协定中的条款及条件;或
(iv) 您在申请域名过程中涉嫌欺骗、提供虚假或具有误导成份的资料,或者您删除或隐瞒有关本公司决定是否接受域名注册或续用有影响的资料;或
(vi) 申请中开列的名称伺服器自生效日起计三十(30)日内仍未完全确立、可供操作或与互联网相联,或者该名称伺服器持续未对有关域名的任何查询作出回应;或
(i) 本公司认为保留有关的域名注册为不适当或不正确之行为;或
(j) 有关个人域名持有人的遗产处理安排经已完成;或
(k) 本公司收到公司注册处就有关机构已解散或除名的通知,或有关机构已完成清盘或结束营业的通知。
12.2 有关取消域名的通知
若遇到按本注册协议第12.1(d)条所述的情况,本公司会向有关域名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列明取消有关域名注册的原因,您可于通知发出日后的三十(30)日内提出足够理据,证明有关域名取消的理据不存在或不正确。若域名因您违反注册协议而取消,您须提供足够理据,证明您没有违反注册协定,或已对有关错误作出补救。
12.3 取消域名的生效日期
取消域名的生效日期如下:
(a) 按本注册协议第12.1(a)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收到您或您的代理有关取消域名注册的书面通知七(7)日后生效;
(b) 按本注册协议第12.1(b)条取消的域名,除按注册规则第12.4条所述的域名续用费用外,有关的域名注册会在需要缴付所需费用的指定日期后的下一日生效;
(c) 按本注册协议第12.1(c)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收到有关裁决的通知十四(14)日后的首天生效;
(d) 按本注册协议第12.1(d)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向您发出通知后即使生效;
(e) 按本注册协议第12.1(e)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向您发出通知后即使生效;
(f) 按本注册协议第12.1(f)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向您发出通知后即使生效;
(g) 按本注册协议第12.1(g)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向您发出通知后即使生效;
(h) 按本注册协议第12.1(h)条取消的域名,若您未能提出足够理据,证明有关域名取消的理据不存在或不正确,有关的域名注册会在本公司按本注册协议第12.2条所述的情况发出通知三十(30)日后的首天生效,;
(i) 按本注册协议第12.1(i)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通知有关对您的域名所采取的行动十四(14)日后的首天生效;
(j) 按本注册协议第12.1(j)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收到有关个人域名持有人的遗产处理安排经已完成的通知当日生效;
(k) 按本注册协议第12.1(k)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收到公司注册处有关机构已解散或除名的通知,或有关机构已完成清盘或结束营业的通知当日生效。 12.4 重新使用域名
若您的域名注册按本注册协议第十二条取消,有关的域名会在冻结期后再次接受公众的注册申请,域名的冻结期最长可达九十(90)日。

13. 终止域名注册协议
13.1 终止协议日期
按本注册协议第12.3条所述,本协议会在取消域名注册生效日("终止日期")即时终止。
13.2 注册协议终止后仍然生效的条款
在注册协议终止后,本协议中的第1、6.3、6.4、6.5、7、9、13、14、15、16及19条将会仍然生效。
13.3 对终止注册协议无追索权
在注册协议终止后,您将不能就有关协议的终止对本公司提出索偿或行使追索权。为避免引起误会,本注册协订明您在终止本注册协议后,将不会获得退还得到全数或部份已缴付的域名费用。

14. 域名争议
14.1 提出域名注册争议
若有第三方对您的域名注册提出争议要求,有关的域名注册争议将按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处理。
14.2 陪审团所作的裁决
域名注册争议仲裁服务提供机构指定的陪审团所作的任何决定,将视作域名争议的最终裁决,您须遵行有关裁决并受有关裁决约束。若有关裁决为取消域名注册,本公司会于收到有关裁决通知后十四(14)日将有关的域名注册取消。
14.3 废除域名注册
如欲注册另一新域名,并废除现时正进行争议仲裁的域名以避免引起诉讼,本公司可酌情提供协助,容许您在最多三十(30)日内同时保留两个域名注册,以便进行域名使用上的交接安排,唯您须:
(a) 提出新域名的注册申请并缴付所需费用;
(b) 提出书面要求,包括确认您欲申请的新域名;及
(c) 提供您与提出域名争议仲裁要求的第三方对有关域名订定的争议解决协议,述明提出域名争议仲裁要求的第三方同意在三十(30)天内同时保留您提议的新域名注册及正进行争议仲裁的域名注册。

15. 免责声明
15.1 您对本公司所作的免责声明
您须同意就本公司作为注册处及域名注册代理,其职员、董事局成员、委员会成员、雇员及代理(统称’免责方’),均受保障、并使其免除承担由您或第三方就注册或使用域名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申索、诉讼或要求致使本公司以任何方式蒙受、招致、支付或遭受的一切责任、损失、损害、成本、法律费用、专业及其他任何费用的损害。
15.2 有关免责方就有关补偿需作的通知
每一免责方须在合理时间内向域名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述明有关对免责方提出的申索、法律行动或要求。若任何免责方未能于合理时间内发出适当通知,将不会影响有关免责方或其他免责方的权利。

16. 责任限制
16.1 责任限制
本公司不会承担下列各项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或责任):
(a) 域名服务接入延误或中断、或无法进入本公司网站或域名的有关服务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b) 系统或处理错误或延误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c) 未能传送或错误传送资料引致的损失或责任;
(d) 天灾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e) 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域名、密码或其他保安认证编码引的损失或责任;
(f) 因本注册协议中所述的任何及一切资料或服务说明错误、遗漏或错误陈述所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g) 在本公司处理域名服务申请、您授权对域名注册进行的修改时所导致的损失或责任,或因您的代理未能缴付任何域名费用(包括首次注册或域名续用所需的费用)而引致的损失或责任;或
(h) 因行使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所导致的损失或责任;或
(i) 因本公司行使按注册协议第16.5条赋予之权力而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16.2 无豁免权
在本公司接受您的域名注册后,并不代表第三方不能就您的域名注册及使用提出反对。
16.3 服务质素保证免责声明
本公司保留不附带任何类型,无论是明示或隐含的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关适销性、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或不侵权的隐含保证。本公司不保证: (a) 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您的要求;
(b) 本公司的服务不会受到干扰、会准时提供或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c) 任何因使用本公司的服务所带来的影响。
16.4 使用摘自本公司网站的资料
您从本公司网站(包括经本公司网站的连结进入的任何第三方网站)下载或摘录任何资料(包括任何第三方插入软体)的行为,均由您自行决定,您须负责所有因而对您的电脑系统造成的损害、或资料上的损失。
16.5 本公司网站内文字超连结
部份本公司网站内的文字超连结不在本公司的控制范围,本公司不代表、亦不会对任何参照本公司网站或通过所包含的文字超连结进入的网站(’第三方网站’)作出任何保证或承担。本公司不担保或准许任何第三方网站的内容。本公司不承担由于任何第三方网站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6.6 您无权向本公司索取补偿
您不应寻求向本公司追讨,亦无权向本公司追讨或要求本公司赔偿与本注册协议所述事项相关而不论以任何形式蒙受、招致或向任何一方支付的任何直接、间接或洐生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申索、诉讼、费用、要求、责任或支出。
16.7 本公司不会负责任何间接损失
您同意本公司无须对取消及/或域名使用中断(不论任何原因及是否暂时性或其他)或业务中断,以及任何间接性、特殊性、附带性或洐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包括收益损失)承担责任,而无论是基于合约、侵权(包括疏忽)或其他方式,纵使本公司已获悉可能产生此等损害。
16.8 本公司所承担的最大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注册协议下所须承担的最大责任不会超过某一特定注册期间所缴付的注册费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17. 对本注册协议所作的修订
本公司保留随时修改本注册协议(包括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注册规则)的权利。每次作出修订,本公司将提前(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将尽量提前十四个西历日)于本公司网站公布 ( http://www.hkdnr.hk)。已修订的注册协议将由开首所列的生效日期起代替所有先前的版本。您应经常留意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网站以取得有关资料。

18. 权利或责任转让
18.1 您无权进行转让
除按本注册协议第十一条所进行的域名注册转让外,您无权将本注册协议所载述的任何权利或责任转让予他人。
18.2 本公司有权进行转让
本公司保留将任何本注册协议所述的权利及责任转让的权利。若本公司因任何理由行使有关权利,您须:
(a) 在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缴付所有欠付予本公司的费用;及
(b) 不会对本公司提出任何申索或追讨。为免引起争拗,本公司将不会退还在转让生效前经已支付予本公司的任何全部或部分费用。

19. 一般条款
19.1 通知
本注册协议所准许或要求发出的全部通知或报告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须透过亲自交收、传真、挂号邮递、速递及/或在可能的情况下,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递。有关的通知在下列情况下会被视作交收完成:
(a) 亲自交收;
(b) 收到有关的挂号邮递或速递服务回条
(c) 收到有关的挂号邮递或速递服务回条
(d) 收到电子邮件传送完成的日期(有关的传送日期须可进行核证)。
19.2 无任何代理或合作伙伴
本注册协议内任何条款及款件均不可解释为您与本公司之间组成代理、合作伙伴或其他形式的联营关系。
19.3 无豁免权
若注册协议中任何一方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本注册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得被视为放弃该条款或影响该方日后再次要求履行有关条款的权利;若注册协议中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协议中任何条款,亦不会被视为或确认放弃追究的一方放弃有关条款。尽管本注册协议有任何规定,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为本身利益而放弃本注册协议所述的任何权利或执行任何条款或条件。
19.4 分拆条款
若本注册协议中任何条款在任何适用法律或香港特区法院的裁决下被视为不可执行或无效,有关的条款须自本注册协议中分拆,并在法律许可下继续生效。您同意本公司可附加有效及可执行的条款,以替代被视为不可执行或无效的条款,以尽可能达致原有条款在注册协议中所作的原有目的及意向。
19.5 整个注册协议
本注册协议包括您与本公司之间就域名注册订立完整及专有的协议。本注册协议会取代所有您与本公司之间先前订定的建议、合约或其他沟通。
19.6 本注册协议以英文版为准
若本注册协议的英文及中文版本出现任何矛盾,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9.7 适用法律及裁决法院
本注册协议会按香港特区法律诠释及规定,订立本注册协议的双方确认服从香港特区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