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hk域名的域名注册协议规则版本5.0
2008年2月25日生效
注意:在优先注册期间的中文域名申请会按优先注册期规则、本注册规则及注册协定处理,中文域名会在优先注册期后接受一般公众注册。若于优先注册期内提出申请注册中文域名,请流览http://www.hkdnr.hk,以阅览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的网站上另行公布的优先注册期规则。
本规则为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的部份。
1. 主要名词定义
在以下规则中:
“生效日期”指本公司通知您有关的域名注册已被接纳的日期
“代理”指经本公司授权或注册的域名注册服务供应商或相关代理
“中文字”就任何中文字而言,指该中文字的繁体字形或简体字形或中文异体字对照表所载列该中文字的任何其他异体
“中文相异字表”指由本公司采用,列示可使用多于一种繁体字形及/或简体字形书写的中文字表
“中文域名”指具有以下特点的域名:(i) 以".hk"终结;(ii)包含最少一个或多个中文字;(iii)可包含一个或以上大写或小写的英文字母、数字及/或连字元;(iv)总共包含不多于15个中文字、字母或数字,域名后缀".hk"不计算在内;(v)以中文字、字母或数字起首及终结;及(vi)连字元不得用于第三及第四个字元位置。
“合约年期”指您为域名注册、续用或转让选取与本公司订立的注册协议年期。
“争议解决政策”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注册解决政策”,包括其程序规则及所有相关的附加章节、修订及附录。
“域名”指.hk顶级地区域名下注册的域名,包括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或根据情况要求的其中一种域名。
“英文域名”指.hk顶层地区域名下注册的、不包含中文字元的域名。
“HKDNR”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HKSAR”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未成年人士”指年龄介乎11至17岁的人士
“注册协议”指本公司与您就域名订立的协议,包括其后续版本、修订及补充
“保留清单”指本公司保留的不可用于注册的域名的清单,可经本公司不时进行修改,无需给予通知。
“二层域名”指结构上包含两层的域名(如’.name.hk’)
“优先注册期”指您可按优先注册期规则提出申请注册中文域名的期间
“优先注册期规则”指用以规范优先注册期内中文域名注册的规则,与注册协定和本规则一起共同规范优先注册期内中文域名注册
“三层域名”指在现时的二层域名下结构上包含三层的域名 (如’name.com.hk’),或其他将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推广的二层域名
“异体”就构成或包含于中文域名中的任何中文字元而言,指该中文字元的繁体或简体形式或中文异体字对照表所述的该中文字元的任何其他异体。
“本公司”或“我们”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您”指透过指定代理或其他注册机构 (指定注册机构名单详见www.hkdnr.hk)
,或直接向本公司注册域名的申请人,以及现时的域名持有人。
2. 注册申请基本资格
2.1 未成年人士
除得到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共同遵行有关的域名注册外,未成年人士不可注册域名。有关的父母或监护人须符合注册申请基本资格,并按所申请的域名类别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
2.2 儿童申请注册域名
任何年龄在11岁以下的儿童均不可申请注册域名。
2.3 分支机构
按照《公司条例》第二部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应自其母公司取得在有关域名的任何主张或争议中承担责任的保证,并向本公司提供该保证,作为以其名称注册域名的条件。
2.4 二层域名
凡有意申请的个人或单位均有资格注册一个二层域名(惟于优先期内的申请则须依照优先期注册规则所载的准则办理)。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交任何我们认为必要的有关证明文件,供我们核实您身份,以决定是否接纳您的二层域名注册申请。
2.5 idv.hk/.个人.hk域名
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均合资格申请.idv.hk英文域名和/或.个人.hk中文域名。在申请时须向本公司提供其香港身分证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以证明其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若为未成年人士,您的父母或监护人则须向本公司提供他们的身份证副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您也需向本公司提供出生证明书/监护人证书(如适用)副本。
在.个人.hk下注册的任何中文域名必须基于并且与注册人香港身份证(或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上的合法名称一致。
2.6 .com.hk/.公司.hk域名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商业机构均合资格申请.com.hk英文域名和/或.公司.hk中文域名。在申请注册.com.hk或.公司.hk时,须提供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或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海外公司注册证。
2.7 .org.hk/.组织.hk域名
在香港注册的注册或核准非牟利机构均合资格申请.org.hk英文域名和/或.组织.hk中文域名。在申请注册.org.hk或.组织.hk域名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为香港特区非牟利法定机构、属于经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牟利机构或属经由香港警务处发出之社团注册证明或其他经认可之非牟利机构。
2.8 .net.hk/.网络.hk域名
提供网路、设备及服务管理,并持有香港特区政府电讯管理局发出此等服务的经营牌照的团体,均合资格申请.net.hk英文域名和/或网络.hk中文域名。申请人在申请注册.net.hk或网络.hk时,须提供由香港特区政府电讯管理局发出的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PNETS或IVANS)牌照副本。
2.9 .gov.hk/.政府.hk域名
香港特区政府机关及部门均合资格申请.gov.hk英文域名和/或.政府.hk中文域名。在申请注册.gov.hk或.政府.hk时,须提供证明档,以证明其为政府机关及部门。
2.10 .edu.hk/.教育.hk域名
在香港特区注册的学校、专上教育机构及其他核准教育机构均合资格申请.edu.hk英文域名和/或.教育.hk中文域名。在申请注册.edu.hk或.教育.hk时,须提供香港特区政府教育局发出的注册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2.11 如果注册人持有一个以上的.edu.hk或.教育.hk域名,则各.edu.hk或.教育.hk域名的管理联络人的联络资料必须相同。
3. 申请注册域名
3.1 提交网上域名申请表
申请域名须提交一份网上申请表。
3.2 选择合约年期
在注册或于限期前续用域名时,您须选择合约年期。首个合约年期会由域名生效日开始计算,而往后的合约年期在已按时支付续用费用后,会由前一合约年期结束后翌日开始计算。
3.3 提供证明文件
即使在您注册域名后,本公司可要求您提供证明档,以验证您申请中包含的或本公司可能不时要求您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资讯。如果我们未在提出请求的合理时间内收到所需的证明档,本公司可拒绝处理您的申请或取消您的注册。
在提出域名申请时,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本申请资格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档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传送方式提交。如以电子传送方式提交,则只可采用.pdf、.gif或.jpg形式。
4. 域名结构
4.1 选择域名
申请英文域名时,须符合注册规则第4.2及4.3条所述的域名结构要求;申请中文域名,则需符合注册规则第4.4条所述的域名结构要求。若所申请的域名未能符合4.2、4.3或4.4条(根据情况而定)所列的要求,本公司保留拒绝有关申请的权利。
4.2 二层英文域名
二层英文域名中两个部份的总长度,包括分隔各部份的圆点(.),不得超过63个字元。二层英文域名能够采用的字元包括字母(A至Z,大小写均可)、数字(0至9)及连字型大小(-)。二层英文域名只可以字母或数位作开首及结尾,但不可在第三及第四字元位使用连字型大小(-)。
4.3 三层英文域名
三层英文域名中三个部份的总长度,包括分隔各部份的圆点(.),不得超过63个字元。三层英文域名能够采用的字元包括字母(A至Z,大小写均可)、数字(0至9)及连字型大小(-)。三层英文域名只可以字母或数位作开首及结尾,但不可在第三及第四字元位使用连字型大小(-)。
4.4 中文域名
.hk中文域名包含至少一个中文字元。该字串的其余部分可由其他字元组成,例如英文字母(A-Z,a-z),阿拉伯数字(0-9)或连字元(-)。所注册的字串的字元总数不得超过15个。连字元不得放在字串的开头和/或结尾,亦不得放在第三和第四个字元上。
5. 中文域名使用的其他规则
5.1 中文域名变体
您所申请的或以后注册的中文域名应被视为包括使用不同中文异体字的所有可能的中文域名组合(按照与申请指定的顺序相同的顺序),即使您实际只申请了中文域名(包括中文域名的繁体和简体中文版本)而不是任何其他不同的中文异体字均可被提供予运作。
如果就您的中文域名提出申诉,仲裁庭做出的任何决定不仅与您已供运作使用的中文域名有关,还与仅基于其他中文异体字组合的所有可能的中文域名异体字有关。
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提起的有关中文域名的任何争议或主张,以及仲裁庭就该争议做出的任何决定,应包括所有可能的构成或包含于中文域名中的中文异体字组合。
并非所有以电脑字元存在的中文字元均可注册为中文域名的一部分。例如,某特殊中文字元可能为保留清单上的中文域名,或可能未包含在中文异体字对照表中。
5.2 中文域名服务
本公司采用了国际化的域名标准和指南(包括RFC 3454、3490、3491、3492和3743),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中文域名服务。我们保留不需向您发出通知即可变更本公司与中文域名有关的政策的权利,以在国际化的域名标准和指南中写入和并入任何修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中文异体字对照表及其内容的权利。
5.3 插入软体
您承认,也可能需要插入软体使用中文域名,而且本公司不提供,亦不负责提供该插入软体。由于或就您使用任何该插用软体或从第三方取得的其他软体对您引起的或您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6. 保留域名及受限制域名
6.1 保留域名的权利
本公司有权随时行使保留域名权利,保留部份域名不接受公众注册,以用作按注册规则第7.2条所述的拍卖用途,并无义务提供任何保留域名的理由。
6.2 受限制域名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保留拒绝有关的域名申请:
(a) 包含一个字元的字词;或
(b) 顶级通用域名,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类别顶级域名;或
(c) 香港地区名称全写或简称;或
(d) 按ISO3166所包括的二字元国家代码;或
(e) 常用姓氏及家族姓氏;
(f) 包含在保留清单中的任何其他域名。
并且,若为中文域名,本公司拒绝本公司认为与以下相关的域名申请:
(g) 通用顶级域名和行业类别顶级域名的中文翻译;
(h) 使用中文字元语言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i) 与域名和国际名称组织有关的普通技术术语;或
(j) 香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类型或级别。
6.3 保留使用某些域名的权利
本公司保留为任何目的使用包含在保留清单上的任何域名的权利。
6.4 .hk/.idv.hk/.个人.hk域名
在.hk、.idv.hk和.个人.hk域名方面,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拒绝仅包含以下各项的域名申请:
(a) 您的姓氏或家族姓氏(包括以当地语文或其他语文、方言的译音表达);或
(b) 用作常用姓氏或家族姓氏(包括同音字词)的字词;或
(c) 其他本公司保留的字词。
6.5 包含’government’/"政府"的域名
除.gov.hk/.政府.hk一类域名外,本公司拒绝接受公众申请包含’government’或“政府”一词、或相关字眼的域名,以及其他相关并按本公司的理解,使用有关字眼意味着您得到香港特区政府授权的域名。
6.6 使用包含’bank’/“银行”的域名
若您申请注册的域名包含’bank’或“银行”、或该字的任何英文或中文派生词、或任何语文的翻译字词,或使用以字母’b'、’a'、’n'、’k'或字元“银”“行”之次序排列的字母作域名,须提供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按银行业条例第97(I)条、就有关的域名注册发出的书面同意书。若您按银行业条例第97(I)条或相关条例,在使用有关字词时不受限制(如银行业条例核准成立的银行),或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按银行业条例第97(I)条所作的豁免共识,则不需遵行上述要求。
若未能符合注册规则第6.6条所述的规定,或有关的申请可能触犯银行业条例第97(I)条,本公司保留拒绝或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的权利。
有关银行业条例第97(I)条所述有关使用’bank’一字的限制的详细资料,可参考:
银行业条例第97(I)条项(香港法律第155章)
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权指引第七章
6.7 使用包含’insurance’或’assurance’或“保险”的域名
若您申请注册的域名包含’insurance’、’assurance’或“保险”一词,或其使用另外受保险业公司条例第41章56(A)条所述的限制,您须提供由保险业监督就有关的域名注册签发的书面同意书。
若未能符合按注册规则第6.7条所述的规定,或按本公司的理解,有关的申请可能触犯保险业公司条例第41章56(A)条,本公司保留拒绝或取消该域名注册之权利。
有关受保险业公司条例第41章56(A)条所述有关使用’insurance’、’assurance’和“保险”字词的详细资料,可参考:
香港法律第41章保险业公司条例56(A)条
6.8 其他拒绝域名申请的情况
若有关的域名注册可能引起公众混淆,或违背香港的政治安全或利益,或其他抵触香港法律,或基于其他技术上及营运考虑,本公司保留拒绝任何域名注册申请的权利。
7. 优先注册权
7.1 一般域名分配
除按优先注册期规则外,所有域名注册申请均会按先到先得原则处理。
7.2 域名拍卖
本公司有权决定将部份保留的域名用作拍卖用途,并会将有关的拍卖活动详情在举行前三十(30)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
8. 伺服器资料
8.1 提供伺服器资料
要启动已注册的域名,您需在注册域名时提供最少两个独立的伺服器资料,有关伺服器须为有效、接驳互联网、并能接收有关域名的查询及就有关查询作出适当回应。您指定的联络人须为熟悉及须负责处理有关的域名服务及运作。
8.2 取消伺服器不能正常运作的域名注册
按香港域名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第12.1(d)(vi)条,若您所提供的伺服器在域名生效三十(30)日内仍未能正常运作、接驳互联网或接收有关域名的查询,本公司保留取消有关域名注册的权利。
8.3 提供临时伺服器资料
若您在注册域名时未能提供有效伺服器资料,本公司会在域名生效后提供临时伺服器资料,以便您将暂时寄存域名于本公司网站,直至您按注册规则第8.4条更改有关域名的伺服器资料,或将有关域名注册删除或转让。
8.4 更改临时伺服器资料
按注册规则第10.3条,您可更改新域名注册的伺服器资料。
9. 域名密码和授权资讯
您须为已注册的域名选取帐户密码,以进入您的域名使用帐户。有关的帐户密码将用作您或您的授权代表日后修改您的域名注册资料的识别编码,您须负责确保您的帐户密码不会在未经许可下透露予第三者。若有关帐户密码未经授权被使用或误用,本公司概不负责。
除帐户密码外,将要求您提供各域名注册的授权密码(亦称为授权资料),而且该密码必须在您要求您的服务提供商管理您的域名时提供。
10. 修改域名注册资料
10.1 网上修改表格
除通过代理注册的域名外,您只可以网上修改表格修改域名注册资料。
10.2 修改域名联络人资料
若透过网上提交修改域名联络人资料的表格并能提供正确域名密码,本公司会在收到有关申请后进行资料更新,并会在完成修改后,发电邮通知新、旧域名管理联络人及技术联络人。
10.3 修改域名伺服器资料
若通过网上提交修改域名伺服器资料的表格并能提供有关域名的正确帐户密码,本公司会在收到有关申请后发电邮通知有关的域名管理及技术联络人。
11. 取消域名注册
11.1 域名持有人提出删除域名要求
除透过代理注册的域名外,您只可透过提交删除域名表申请删除域名注册。在网上申请删除域名时,须提供有关域名的正确密码。在收到有关的申请后,本公司会发电邮至有关域名的管理及技术联络人,若在电邮发出后七(7)日内未有收到反对通知,有关的域名注册将会被删除。
11.2 本公司删除域名注册
按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注册协议,本公司有权在协议所述的情况下删除有关的域名注册。
12. 未经授权的域名修改或删除申请
12.1对未经授权的域名修改或删除申请提出反对
若在按注册协议第11.1条所述有关域名删除的通知发出后,有关的域名持有人声称有关的申请未经授权并提出反对,须提交有效证明文件以证明您为域名持有人,以便本公司拒绝有关的申请。
12.2准许执行未经授权的域名修改或删除申请
若在按注册协议第11.1条所述有关域名删除的通知发出后,有关的域名持有人声称有关的网上申请未经授权提交但同意执行有关的删除申请,在本公司批准删除之前,则须:
(a) 提交有效证明文件以证明您为授权域名持有人;及
(b) 就有关的域名删除申请再次提交有关删除的网上申请表。
13. 续用域名
13.1 续用域名
在域名合约年期终结后,有关的域名持有人须按当时的香港域名注册协定及注册规则最新版本续用域名。
13.2 选择续用域名合约年期
在续用域名时,有关的域名持有人须选择续用合约年期。
13.3 续用域名费用
续册域名须缴付费用。按香港域名注册协定及注册规则所述,有关的费用须在先前的合约年期结束后第一日或以前缴付,有关的域名账务联络人(若没有账务联络人,会以管理联络人代替)会收到电邮通知所需缴付的费用数额及到期缴款日。
13.4 拖欠续用域名费用
若未能在限期前缴付域名续用费用,本公司会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而有关域名将会被冻结。若需于冻结期内重新启动您的域名服务,则须缴付所需的域名续用费、逾期手续费及已逾期缴付的费用。若您未有于冻结期内申请重新启动域名服务,有关的域名将会在冻结期后再次接受公众的注册申请。
14. 代码
14.1 本公司可按有关域名在资料库中的管理联络人资料纪录,设定’联络人资料代码’(一组由字母及数位组成的独立编码)。
15. 重新注册域名
15.1 在2001年5月31日或以前向香港网路资讯中心注册的域名
若您的域名在2001年5月31日或以向香港网路资讯中心注册,则须向本公司提出重新注册域名的申请,否则有关的域名注册可能会无效。
15.2 在2001年6月1日前按香港网路资讯中心注册协定版本4.0注册的域名
若按香港网路资讯中心注册协定版本3.0注册域名,有关的注册会自动受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所约束。若您拒绝受有关的注册协议约束,则只能选择取消您的域名注册,或由本公司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
15.3 按香港网络资讯中心注册协议版本1.x或2.xx注册的域名
若按香港网络资讯中心注册协议版本1.x或2.xx注册域名,域名持有人须通知本公司会否将域名注册协议升格至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若您未有提出通知,您的域名注册将会依旧受您申请域名时的香港网络资讯中心注册协议版本约束,并不能享用所有按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提供予域名持有人的新服务。为避免争拗,在您申请多个域名("多个域名注册")时,您按香港网络资讯中心注册协议版本注册的域名及新域名注册,将自动升格并受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
16. 域名收费
16.1 域名按收费表收费
本公司会按注册协议第16.4条所列的收费表,向域名持有人收取注册、续用域名及其他行政费用。
16.2 在缴付域名费用后提供域名服务
在收到域名费用后,本公司会提供有关的域名服务。若以支票缴费,有关款项会在清算支票后过账。您须于提出域名服务申请的同时缴付相关费用,或按本公司另行发出的书面通知缴费。
16.3 域名收费不得退还
任何您就域名服务所缴付的费用均不会获得退还。
16.4 域名收费表
|
合约年期 |
每个域名(港币)(.hk) |
每个域名(港币) (.idv.hk/.个人.hk) |
每个域名(港币)(.com.hk/.公司.hk |
|
年费 (港币): |
$250 |
$150 |
$200 |
|
申请项目 |
每个申请 (港币) |
每个申请 (港币) |
每个申请 (港币) |
|
*注册新域名 / |
按选择的合约年期收费 |
按选择的合约 |
按选择的合约 |
|
#转移域名 |
$500 + 注册费 |
$500 + 注册费 |
$500 + 注册费 |
|
*修改域名伺服器 |
不收费 |
不收费 |
$200 |
|
*逾期手续费 |
$200 |
$100 |
$200 |
|
其它特别服务 |
按要求收费 |
按要求收费 |
按要求收费 |
本公司有权决定对按注册协定规则第6.1条保留或按第7.2条用作拍卖的域名,收取与上表不同的费用。
16.5按香港网路资讯中心注册协定版本1.x或2.xx注册的域名需要缴付的费用
若您按香港网路资讯中心注册协定版本1.x或2.xx注册域名,并选择将域名注册保留以当时的香港网路资讯中心注册协定续用,则须在修改域名伺服器资料时缴付所需费用。修改域名伺服器资料服务是按香港资讯中心注册协议注册域名的您唯一能享用的域名服务。
17. 域名争议
17.1 所有域名争议按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处理
所有您、您与第三方(本公司除外)向本公司注册的域名的注册使用争议,均会按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处理。
17.2 仲裁或法律程式
域名争议可通过核准的争议仲裁服务提供机构所指定的陪审团或香港特区法院作裁决。
17.3 仲裁
根据注册协定第17.1及17.2条,所有域名争议须按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仲裁程式进行。
17.4 陪审团的裁决
陪审团所作的裁决将会是域名争议的最终裁决,有关的争议会受裁决所约束。
17.5 域名注册在仲裁期间不能作出修改
若收到对有关域名提出争议仲裁要求通知、或收到香港特区法院就有关域名提出诉讼的知照,本公司保留终止有关的域名使用或拒绝接受对有关域名的网上修改申请,直至:
(a) 陪审团就有关域名的争议作出裁决;或
(b) 本公司收到香港特区法院的指示;或
(c) 本公司收到您或争议的另一方(或法院诉讼的另一方)的通知,指有关的域名争议诉讼经已解决;或
(d) 您按注册协议第14.3条放弃有关的域名注册。
18. 有关域名服务的通知
18.1 以电邮作讯息传递
本公司会以电邮通知您有关域名注册、续用及所有其他服务的消息,您在注册域名时提供或其后修改域名注册资料时更新的电邮地址,会用作接收上述电邮。
18.2 有关互联网失误的免责声明
由于透过互联网传递讯息或会受到干扰、中断、延误或传送错误影响,本公司对能力范围不能控制的任何信息传递失误所造成对任何讯息或交易准确性或时间性的影响,均不会负责任。
19. 注册规则修订
本公司保留随时修订注册协议的权利,每次作出修订,本公司将提前(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将尽量提前十四个公历日)于本公司网站公布(http://www.hkdnr.hk)。已修订的注册协议将由开首所列的生效日期起代替所有先前的版本。您应经常留意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网站以取得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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